疫情期间合同纠纷解释/涉疫情合同纠纷

上海高院:处理涉疫情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原则

上海高院处理涉疫情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原则包括利益衡平、合同严守、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四个方面,具体内容如下:坚持利益衡平原则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在案件审理中,需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协商、互谅互让、共担风险、共渡难关等方式化解矛盾。

处理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平衡利益、注重调解的原则。在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时,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企业的实际困难,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减少诉讼成本,提高解决效率。

律师观点胜算面较大: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文华律师认为,受到4-5月疫情严重影响的商铺或租户仍然可以援引相关司法解释,主张调减租金或就租金损失进行合理分摊。

可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约定。承租人尚未实际占有房屋时,可主张延期履行:承租人实际占有房屋后受疫情影响而导致无法履行的,法院可对此种案件判决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态度。而举重以明轻,在承租人尚未实际占有房屋时更应当参照适用,即承租人有权向出租人要求将租赁期限往后延伸。

疫情期间诉讼/上诉时效、期间可以中止或延长,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程序。具体如下:诉讼时效中止 适用条件:根据上海高院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原则上可理解为不可抗力。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参加的,可适用时效中止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租人不得因承租人受疫情影响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或营业收入减少未支付租金而主张解除合同。承租国有房屋及政府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房屋的,按国家政策执行租金减免,司法对此予以确认。

疫情期间合同纠纷解释/涉疫情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新冠肺炎期民事案件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司法理念与纠纷解决:各级法院要立足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发挥司法调节社会关系作用,积极参与诉源治理,坚持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前置,调解优先,引导当事人和解协商、共担风险,将矛盾化解在萌芽和基层。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提出了十条具体措施,旨在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提供指导,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社会和经济秩序及公平正义。

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以案说法—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必然导致合同解除?(结合最高院指导意见...

新冠肺炎疫情并不必然导致合同解除,需结合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程度综合判断。具体分析如下:不可抗力与合同解除的逻辑关系新冠肺炎疫情在法律上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但不可抗力本身不直接等同于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

用人单位不能以新冠肺炎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中止劳动合同,具体分析如下:不可抗力在劳动合同中的适用限制不可抗力是民法中的法定免责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疫情或防控措施导致不能按约定期限履行或成本增加,继续履行不影响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若导致出卖人不能完成订单或交货,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预付款或定金的,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承担违约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疫情仅致合同履行困难时,当事人可重新协商,能继续履行的法院应加强调解引导继续履行;以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的,法院可结合实际决定是否支持变更合同履行期限、方式、价款等;因疫情或防控措施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法院应支持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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