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的劳动纠纷/疫情期间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规定

疫情期间,公司降薪合法吗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疫情期间公司单方面降薪不合法,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具体分析如下:公司单方面降薪的合法性分析降薪属于劳动合同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疫情期间公司单方面降薪不合法,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具体分析如下:降薪行为的合法性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包括工资标准)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公司未与员工协商单方面降薪,属于违法行为。疫情不是合法理由:即使受疫情影响,企业需调整薪酬也应遵循法定程序。

疫情期间居家办公无正当理由降薪不合法,用人单位若要调整薪资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具体分析如下:法律对劳动报酬变更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疫情期间居家办公工资“打折”不合法。居家办公性质仍为工作,用人单位不能因工作地点变化直接扣减工资,工资打折属于薪资调整,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能调整。

法律层面:明确减薪的合法性边界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地方规定:企业单方面降薪需与员工协商一致,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若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可依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与员工协商调整薪酬、轮岗轮休或缩短工时,但需保留书面协商记录。

疫情期间的劳动纠纷/疫情期间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规定

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肺炎疫情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因疫情难以按期审理案件的,可顺延审理期限。加强劳动用工指导与服务 各地人社部门需强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用工指导,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企业发放待岗工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这一说法是正确的,但具体执行需结合当地政策。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因疫情影响企业无法准时发放绩效资金的,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延迟发放,但延迟期间不能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公司正常运作,员工居家可正常办公:员工居家应当按正常出勤处理,公司需向员工全额支付固定工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疫情影响下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相关指导的意见...

1、《上海高院、上海人社局关于疫情影响下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相关指导的意见》(沪高法〔2020〕203号)旨在全面贯彻落实上级机关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工作部署,实现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的目标,妥善化解疫情防控期间上海市劳动争议纠纷,统一各级劳动仲裁和法院裁审执法口径。

2、法院裁判依据分析未引用地方指导意见原因法院裁判依据应是法律、法律解释或司法解释。当一个劳动纠纷有明确法律条文作裁判依据时,应优先适用,法律位阶更低的规范性文件无用武之地。

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因疫情难以按期审理案件的,可顺延审理期限。加强劳动用工指导与服务 各地人社部门需强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用工指导,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4、处理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件)规定:“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5、上海高院、上海人社局关于疫情影响下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相关指导的意见:对于停工停产期间的待遇支付标准可以通过用人单位与职代会、工会或职工代表进行民主协商的方式确定。

《上海高院、上海人社局关于疫情影响下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相关指导的意见...

《上海高院、上海人社局关于疫情影响下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相关指导的意见》(沪高法〔2020〕203号)旨在全面贯彻落实上级机关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工作部署,实现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的目标,妥善化解疫情防控期间上海市劳动争议纠纷,统一各级劳动仲裁和法院裁审执法口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注:实际操作中需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及地方性法规调整。)企业降薪需严格遵循法定条件与程序,否则可能面临补发工资、支付经济补偿等法律风险。在特殊时期(如疫情),可参考地方性指导意见(如上海高院《关于疫情影响下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相关指导的意见》),但核心原则仍是“合法、合理、协商优先”。

根据2020年4月公布的《上海高院人保局关于疫情影响下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相关指导意见》,如果企业没有安排补休,需参照《劳动法》41条规定支付加班费。同时对于因疫情客观影响而无法正常出勤期间的待遇也作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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