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疫情防控工作通知
住建部: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的《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指南》明确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同时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拖欠工程款,并针对复工复产中的多项问题提出具体措施。防疫费用计入工程造价《指南》明确,因疫情防控产生的防疫费用(如口罩、消毒物资、体温检测设备等)可计入工程造价。
2、防疫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因疫情常态化防控发生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这一规定为工程项目在疫情防控方面的费用支出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有助于保障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减轻参建单位在防疫方面的经济负担。指南适用范围: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管理。
3、明确规定因疫情防控产生的防疫费用需计入工程造价,且不得转嫁至务工人员承担。
4、工程造价新规定明确,因疫情防控发生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具体内容如下:防疫费用计入造价:根据住建部3月26日通知,因疫情防控产生的防疫费用(如消毒设备、防护用品、体温检测设施等)可直接计入工程造价,由发包方承担。这一规定为施工单位提供了明确的费用支持依据,避免因防疫成本增加导致的经济纠纷。
5、国家层面及司法解释支持住建部《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202109)明确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为地方文件提供上位法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指导意见(一)(202004):涉及不可抗力认定、诉讼时效中止,为工期顺延和费用索赔提供法律依据。
疫情严重,建设工程单位为什么要冒险开工?
综上,疫情期间开工并非“冒险”,而是政策支持与企业需求共同作用的结果。通过工期顺延、成本覆盖、资金优化等措施,政府有效降低了企业复工风险,同时保障了重点工程和民生项目的推进,实现了疫情防控与经济发展的平衡。
因此,企业主需要在生存与安全之间做好权衡,避免聚集是最好的切断疫情爆发的根源。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建设工程开工延期最长可以延期多久建设工程开工延期最长可以延期六个月。
不在计列疫情防控措施费
调整后,在“措施项目费-总价措施费”中明确不再计列“疫情防控措施费”,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次调整意味着山东省内所有建设工程在费用计算时,需剔除原包含的疫情防控专项费用。
江苏省住建厅发布通知,决定自2023年1月8日起,在建及拟建建设工程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2023年1月8日至通知发布前实际发生的费用可按实结算。
时间节点:自2023年1月8日起,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停止计列。具体范围:在建工程中,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不再纳入该费用;拟建工程的工程造价中,不再包含此项费用。此规定适用于江苏省内所有房屋市政工程,确保费用调整的统一性和可操作性。
对于疫情防控费不再计取之前开标的项目,结算时是否扣除需分情况处理:若合同有明确约定:当合同中清晰规定了疫情防控费的计取方式,尤其是明确指出费用会随国家政策调整而变化时,结算环节必须严格依照合同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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